最高法院判例:善意接送他人发生事故,司机需?
新闻快讯(记者 星海洋)“善意搭车”是指驾驶者基于良好的互助或协助而允许他人免费搭车的非经营行为。一个常见的场景是在上班和下班途中选择同事。善意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好心接赵某回村的司机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受伤后,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案情显示,钱某驾驶机动车将赵某带回村。车子撞上道路障碍物,失控撞上路边灯柱,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责令钱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损害费、工资损失等损失19万余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害而未予赔偿,归咎于机动车当事人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过失的除外。法院无偿审理了赵谦提出的诉讼。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钱某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还需结合事故原因、受伤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相关驾驶资格本案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的驾驶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有路障。灯光对驾驶员判断道路障碍物并及时避让的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此外,赵某还犯了乘坐车辆后座未系安全带,加重伤害的错误。钱学森免费搭载赵的行为是一种无私的举动,他的疏忽不应该受到太严厉的惩罚。综合上述情况,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使用者“重大过失”的范畴,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开门动作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以汽车为例在周某某诉陈某某、辛某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驾驶人和乘客均在机动车一侧,乘客向另一侧打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车方责任。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超出部分的保险赔偿金必须由侵权人承担。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和救济功能,警示驾驶人和乘客停车小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交通安全保卫部门对违反上述政策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促进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的强化。编辑范怡静 校对张艳军